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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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流转纠纷调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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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解决在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中国林权所)产生的流转纠纷,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流转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转纠纷调解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三条 流转纠纷调解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中国林权所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流转当事人之间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中国林权所调解。涉及中国林权所的纠纷由北京产权市场公平交易审核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五条 中国林权所根据流转纠纷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递交的申请举行调解会议。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生纠纷的林权流转是在中国林权所进行的;

  (二)当事人应是与林权流转纠纷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有明确的纠纷对象;

  (四)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尚未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向中国林权所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流转纠纷调解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流转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流转纠纷调解申请书》按中国林权所统一印制的表格填写。

  第八条 中国林权所收到调解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中国林权所在召开纠纷调解会议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十条 纠纷调解会议程序如下:

  (一) 陈述:当事人陈述流转纠纷事宜;

  (二) 询问:中国林权所向当事人提出询问并可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三) 协商:中国林权所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方案;

  (四) 形成调解方案:形成调解方案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调解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调解请求;

  (三)纠纷事实;

  (四)调解结果;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中国林权所调解人员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有权以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参加调解的人员认为自己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视为不同意调解或退出调解,调解终止。  

  第十四条 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但须出具委托书。

  第十五条 流转纠纷涉及第三人的,中国林权所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第十六条 调解不成或当事人退出调解的,调解终止,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七条 调解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由中国林权所归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报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中国林权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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